保险诈骗罪经侦立案标准及定罪量刑标准总结

 时间:2026-02-15 17:29:56

1、        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对保险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解释。

        根据该解释第8条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该解释第9条、第12条还作了以下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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