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成立的条件(含商会)

 时间:2024-10-12 03:15:40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2款规定);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没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予批准筹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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