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个人的借款进行担保是否有效?

 时间:2026-02-12 22:28:48

1、  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公司向个人的借款进行担保是否有效?

2、  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  其次:我们还可以从以下法律规定解读:

  第一、我国《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  第三、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按《担保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被认定无效后,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那么就是说公司提供的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公司虽免除了连带清偿责任,但并不意味着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综合以上规定可以知道,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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