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房产第二次抵押要经抵押权人同意吗

 时间:2024-10-13 05:42:49

不需要。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又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未对余额部分再次抵押和超额抵押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只要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债权人愿意作为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通过提交申请书,双方身份证明、权属证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资料,登记机构可以为您办理二次抵押。

所以不需要征得同意,但一般登记机构要告知现在办理抵押的债权人,他现在只能作为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

同一房产第二次抵押要经抵押权人同意吗

扩展资料:

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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