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对交管部门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时间:2024-10-12 06:01:33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规定可知: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椅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2)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变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3)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首次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即检验、鉴定、评估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篼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检验、鉴定评估期限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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