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办理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程序

 时间:2024-10-18 21:39:13

1、一、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父母;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2、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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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第28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2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12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条收养登记机关的职责:(一)办理收养登记;(二)办理解除收养登记;(三)撤销收养登记;(四)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第35条: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证件,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第41条:“当事人办理过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补领时的收养状况因解除收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当事人死亡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收养登记证,可由收养登记机关出具收养登记证明。

5、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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