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千分之五。2,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3,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6,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5、8,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7、10,手续费和佣金支出。a,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b,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