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案件中,如何提供更有利的证据材料

 时间:2024-10-12 10:53:41

1、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2、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3、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3.仅作为赠品使用;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4、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2.书面证言;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4.实物与复制品。

5、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 有专用权的声明;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3.仅作为赠品使用;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6、对伪造证据零容忍: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伪造证据从严审查。《北京高院:当前知识产权审判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提供的部分使用证据系伪造,则应当对所有证据从严审查,相应提高证明标准,并应当对伪造证据的行为进行处罚,以儆效尤。综上所述,智尚商标提醒:案件中的使用证据材料一定要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针对产品以及服务项目做说明以及针对性提供。才会被商标局所采纳。切记不要提供虚假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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