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进恢复性司法制度,需要考虑适用范围。刑法毕竟代表社会和绝大多数人利益,不能够无原则地为了和谐而和谐,以偏概全地只考虑被害人的经济或者精神补偿,而放弃了对罪大恶极犯罪分子的打击。所以,适用恢复性司法,必须是在犯罪类别上进行限制,比如是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力的轻微犯罪。

3、引进恢复性司法制度,要与我们的教育、感化、挽救政策相融合。作为外来事物的恢复性司法,要与我们一贯的教育、感化、挽救政策相融合,在借鉴中进行创糕恍阏绯新,吸取其精华,去除不适用的成分。比如,在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上,恢复性司法不仅仅是对被害人利益的恢复,也是对未成年人罪犯的救治,并使之恢复。

5、引进恢复性司法制度,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没有良好的监管措施,盲目引进恢复性司法制度,具有一定的社会风险。目前缓刑社区矫正逐步走上正轨,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经验,进一步引进恢复性司法,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和日常考核工作,保证系统平稳、高效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