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凡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皱诣愚继样品完全一致。在凭样成交条件下,买方对与样品不符的货物,可以拒收或提出赔偿要求。因此,卖方应在对交货品质有把握时采用此法,而且应严格按样品标骠雪餐豺准交货。卖方取样应具有代表性,高于交货品质的样品作为成交样品时,会给生产、交货带来困难,而偏低则又可能会遭到拒收或使卖方缩减价格。

3、C、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凭样品买卖,容易在履约过程中产生品质方面的争议,所以不能滥用此种表示方法。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表示商品质量时,就不宜采用此法。如在造型上有特殊要求或具有色、香、味等方面特征的商品以及其他难以用科学的指标表示质量的商品,则采用凭样品买卖。

5、E、在凭买方样品成交时,应力争加工复制一个“对等样品”交买方确认,这样往往会使卖方又将凭买方样品变回到凭卖方样品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