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办理第一子女生育证(准生证)流程

 时间:2026-02-13 05:35:17

1、登记办法:

    登记时间: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由怀孕3个月内登记改为第一个子女出生后3个月内登记。

    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证件时,城市社区、居委会可以采取个人申报和上门登记服务。

    所有登记信息作为育龄夫妻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申请再生育以及享受其他惠民政策的依据。

    对同一城市中户籍人口人户分离的,由现居住地计生专干、育龄妇女小组长负责登记。城市社区、居委会可以采取个人申报和上门登记服务。

2、    流动育龄夫妻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本人要求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证明材料,且夫妻双方或一方的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属河北省辖区的,出具《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因居住地多次变更、现居住地或户籍地长期未纳入人口计生管理、在流动期间无法证明其婚育状况的,可向办理机构承诺办理。

    对于同一城市内人户分离、集体户口等其他人群,经核查无法证明生育状况的,也可向办理机构承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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